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黨支部開始*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人選。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進行選舉。